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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欠费该不该赔款案情介绍

1996年11月13日,个体户孟某驾驶解放141大车外出办事。由于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,中途被扣查。经过与保险公司协商,孟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,保额10万元,需交纳保险费1890元。当时孟某没有现金,就通过其亲属保险公司员工赵某协商,给保险公司出具了一张1890元的欠据,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交纳。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,此保费在1996年11月25日以前交纳保险合同有效,过期不交保单作废。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。

事后,孟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交纳保险费,1996年12月25日,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,并于当日通知了孟某,并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,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。

1997年3月21日,孟某驾驶该车沿长吉北线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,与一辆夏利车相撞,造成1人重伤,夏利车严重受损,合计损失金额5.3万元。事故发生后,孟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,并通知保险公司,提出索赔申请。保险公司认定保单已经作废,不再与孟某有任何关系,没有受理赔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