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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年12月,张某为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,保单载明: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车辆转卖、转让、赠送他人,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,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。”

2001年,随着车市的火爆,新车不断涌现,张某有了换车的念头,恰好此时自己的朋友赵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,张某遂将自己的打算告诉赵某,赵某表示张的桑塔纳车使用时间不长,车况较好,可以考虑购买,双方经过几次商谈之后,最终成交。2月23日赵某向张某支付了购车款,张某也将汽车钥匙交给赵某,让其先试开几日,然后再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。2月25日,赵某开车时发生碰撞,车辆前桥变形,车灯损毁。事故发生后,赵某找到张某,希望能帮忙找个地方修车,此时,张某想到自己购买了车损险,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。

保险公司在了解了事情经过之后认为,碰撞虽然属于车损险的责任范围,但张某已将车辆转卖他人,对于车辆失去了保险利益,张某未按保单要求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,保险合同已随之终止,对于张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。张某认为,虽然自己把车交给了赵某,但该车并未办理过户,不构成保单所说的;‘转卖”,自己仍是车主,发生损失后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。经过几次交涉之后,双方分别作了让步,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的方式达成和解,了结了纠纷。